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整个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质量是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体现。为规范实验教学工作,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深化所学理论知识,提高基本技能的重要教学环节。通过实验课要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和创业精神,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要注重实验教学研究,深化实验教学改革。不断吸纳新技术、新知识,改革实验方法,更新实验内容;要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系统的全面的训练和提高。
第四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实验教学的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院(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实验教学的依据,院(部)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和实验课程的性质、任务、内容、教学目的,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经院(部)审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选(编)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必须有符合实验大纲要求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其他课程的实验都要有相应的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由院(部)确定,报教务处审核后使用。
实验教材建设是学校教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院(部)要重视实验教材建设。实验教材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更新内容,及时吸纳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七条 健全实验教学档案。实验教学档案是实验教学过程的记录和总结,也是考核和改进实验教学工作的依据。实验教学档案 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报告和实验考核等,教师实验教学日志、学生实验考勤、仪器设备选用使用记录、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也要完整保存,及时归档。
第八条 院(部)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实验教学大纲及学期教学进程表,制定每学期的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课安排表。实验课安排表要在开课前一学期末排定,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授课计划规定的项目、内容﹑学时组织实验教学,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教学改革确实需要变更的,需由院(部)主管院长(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队伍是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高度重视实验指导教师的选配。要增大具有实验、技术和工程实践经验的指导教师的比例,优化指导教师的结构,着力建设一支责任心强、实践经验丰富、素质高相对稳定的指导教师队伍。
第十一条 各院(部)要组织实验指导教师认真备课。指导教师必须对所开出的实验项目进行试做,测量完整的实验数据,观察、分析和处理实验结果,撰写完备的教案。
第十二条 实验教师要积极协助实验室管理人员做好实验所需仪器设备、药品和材料等的准备工作;实验开始前,应检查学生预习情况;实验时要认真负责、主动巡视、认真指导、规范学生实验操作,随时处理学生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结束后,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教学要求的报告应退回令其重做。
第十三条 新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开设的实验,指导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试做成功后方可开出实验。
第十四条 实验课一般以一个自然班(30人)或半个自然班为基础开课,一个教师同时指导实验的学生人数不能超过一个自然班。
第十五条 基础课实验应做到一人一组,专业课实验应尽量增加重复次数,减少每组人数,为学生创造更多独立操作机会。
第十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定期开展实验教学法的研究,积极探讨实验教学改革,做好教研活动记录。
第十七条 实验课程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缺做实验项目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且未按规定补做的学生,取消其实验课程的考核资格,必须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没有预习或预习不符合要求的学生,不得参加实验。
第十九条 实验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观察实验现象,做好实验记录,独立完成实验。
第二十条 实验后应及时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报告要文字通顺、表达清楚、字迹端正、图表规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实验完毕后,应按要求整理好仪器设备,清扫卫生,关闭水、电开关,经实验指导教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二条 要爱护公共财物,违规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要按规定赔偿,严重的要追查处分。
第二十三条 因故请假经批准不能上实验课的学生,必须补做,补做的时间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安排,或在实验室开放时补做。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根据不同实验的要求制订出相应的实验考核实施细则,实验指导教师应遵照执行。并告知学生。
第二十五条 实验课要严格进行考核。实验成绩应从实验过程、实验报告等方面进行考核。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可由平时成绩和最后考核成绩综合评定,非独立设课的实验成绩由平时每项实验的成绩综合评定。